識別系統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27條                    【會長】行政中心為學生會最高行政機構,處理學生會之行政業務,會長為行政中心之最高首長。
第28條                    【會長提案權】會長有向學生議會提案之權利,但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第29條                    【報告】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之責,並列席學生議會接受質詢。
第30條                    【代為決行】行政中心有執行學生議會決議之責。
第31條                    【委員會】行政中心設下列委員會:
一、 選務委員會: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並於投票日前六十天向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由評議委員會執行監督。負責下屆會長、副會長選舉事宜。
二、 系學會聯誼委員會: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三、 社團聯誼委員會: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32條                    【常設部門】行政中心設下列各部,各置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並得視需要各置專員若干人。各部職掌如下:
一、 秘書部:負責學生會有關會議召開之準備與記錄,各類文書及資料之收發與管理,處理會務行政事宜及人事管理,下設編輯組。
二、 活動執行部:負責學生會大型活動之籌備與辦理事宜。
三、 美術宣傳部:負責學生會美術設計與學生會活動之宣傳事宜。
四、 公共關係部:負責學生會對外公關事務之接洽與聯繫。
五、 總理事務部:負責學生會物品財務採購與器材保管、維護及其他庶務。
六、 會計部:負責學生會之財務會計與審計事宜。
七、 出納部:負責學生會之現金收付,學生會費現場收退費事宜。
八、 資訊管理部:負責學生會圖書管理、智慧財產權宣導、電腦化業務網路服務工作。
九、 社團事務部:負責校內社團之連繫與經費補助事宜。
十、 權益部:負責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校內意見調查及處理會員建議與反映事宜。下設稽查組、福利組、統計組、法規與程序組。
第33條                    【政策部門】會長得依實際需要,咨請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其他臨時性組織,俟會長離職後即解散。
第34條                    【任命及代理】行政中心各部部長由會長遴選任免之,副部長及專員由部長提請會長任免之,任期均與會長相同。
第35條                    【行政會議】行政中心設行政會議,由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組成之。負責處理與協調學生會相關事務與活動。

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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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27條                    【會長】行政中心為學生會最高行政機構,處理學生會之行政業務,會長為行政中心之最高首長。
第28條                    【會長提案權】會長有向學生議會提案之權利,但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第29條                    【報告】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報告之責,並列席學生議會接受質詢。
第30條                    【代為決行】行政中心有執行學生議會決議之責。
第31條                    【委員會】行政中心設下列委員會:
一、 選務委員會: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並於投票日前六十天向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由評議委員會執行監督。負責下屆會長、副會長選舉事宜。
二、 系學會聯誼委員會: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三、 社團聯誼委員會: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32條                    【常設部門】行政中心設下列各部,各置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並得視需要各置專員若干人。各部職掌如下:
一、 秘書部:負責學生會有關會議召開之準備與記錄,各類文書及資料之收發與管理,處理會務行政事宜及人事管理,下設編輯組。
二、 活動執行部:負責學生會大型活動之籌備與辦理事宜。
三、 美術宣傳部:負責學生會美術設計與學生會活動之宣傳事宜。
四、 公共關係部:負責學生會對外公關事務之接洽與聯繫。
五、 總理事務部:負責學生會物品財務採購與器材保管、維護及其他庶務。
六、 會計部:負責學生會之財務會計與審計事宜。
七、 出納部:負責學生會之現金收付,學生會費現場收退費事宜。
八、 資訊管理部:負責學生會圖書管理、智慧財產權宣導、電腦化業務網路服務工作。
九、 社團事務部:負責校內社團之連繫與經費補助事宜。
十、 權益部:負責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校內意見調查及處理會員建議與反映事宜。下設稽查組、福利組、統計組、法規與程序組。
第33條                    【政策部門】會長得依實際需要,咨請學生議會同意後增設其他臨時性組織,俟會長離職後即解散。
第34條                    【任命及代理】行政中心各部部長由會長遴選任免之,副部長及專員由部長提請會長任免之,任期均與會長相同。
第35條                    【行政會議】行政中心設行政會議,由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組成之。負責處理與協調學生會相關事務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