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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聯合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103.3.18

國立聯合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88.11.29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89.10.25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條訂
93.06.17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修訂
103.03.18 學生事務會議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國立聯合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選舉
第2條 選舉方式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
第3條 第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學生會行政中心選務委員會辦理,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為監察單位。
第4條 選務委員會辦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公告事項。
二、候舉人資格審查事項。
三、選舉宣傳之策畫事項。
四、印製選舉人名冊及選票。
五、投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六、選舉結果之公告事項。
七、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第5條 學生會會員皆為選舉人。
第6條 選舉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參與選務之工作人員。
二、應屆畢業生。
第7條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由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聯名登記產生:
一、院系學會遴選推薦:由院系學會依公開、公平、公之原則,遴選推薦。
二、連署推薦:由會員一○○人以上連署推薦,惟連署人不得重複連署,且連署時應依自由意志原則親自簽章並附學生證影本乙份以示負責。
第8條 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不得撤回。
第9條 選務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四十五天公告選舉種類、投票地點、日期及時間與候選人登記時間、地點。
第10條 候選人連署時間為公告日起至候選人登記日前一天止。
第11條 選務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12條 第 十二 條 若於候選人登記時間內無人登記,選務委員會應於一週內公告第二次候選人登記。
第13條 競選活動項目如左: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張貼海報,印發名片及宣傳品。
三、於校內刊物刊登宣傳廣告。
四、其他經選務委員會許可之競選活動。
五、候選人須公布獎懲紀錄。
第14條 選務委員會得協調各候選人統一安排政見發表會。
第15條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前十四天分發並張貼於適當地點。
第16條 選舉公報應刊載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資歷及政見。
第17條 競選活動期間為投票日前十四天,每日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止。投票日當天禁止一切競選及助選活動。
第18條 選舉應於規定投票時間內於指定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於規定投票時間內進入投票所者,仍可投票。
第19條 選舉人投票,應憑學生證或教務處所開立之學生證明領取選票,圈選後投入票櫃,不得冒領代投。
第20條 投票結果以獲得最高票之一組為當選。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時,由選務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第21條 選務委員會應於投票後三日內公告當選人及得票數。
第22條 選舉人或候選人對選務工作有疑議時,得以申訴書向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23條 投票數未達全校學生總人數百分之一,需於三十日內重新選舉,並採取相對多數決。
第三章      罷免
第24條 罷免案之提出,需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學生議會議員總數五分之二以上連署;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者。
二.  選舉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者。
第25條 罷免案應向選務委員會提出並付罷免理由書及學生議會決議書或連署人清冊。
第26條 選務委員會收到罷免提案書後,應於三十天內舉行會員投票議決之。
第27條 罷免案投票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罷免提案人代表及被罷免當事人到場說明。
第28條 罷免案投票時,同意罷免票數需達選舉人總數五分之二以上始為通過。
第29條 選務委員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後三日內公告其結果。若罷免案通過,則被罷免人於公告當日立即解職。
第30條   會長、副會長任期未滿三個月,不得提罷免案。
第31條 若罷免案未能通過,則於本屆任期中不得再次提出。
第四章      附則

第32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送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